部分医疗机构不再批准设立
2020-11-18 17:44 来源: 互联网
最近,国家卫生卫生委员会发出关于撤销部分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批准和事后加强监督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港澳台全资拥有的医疗机构外,卫生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签发设立医疗机构的批准和注册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通知"强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化和完善本地区建立医疗机构的规划,定期公开公布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的配置,同时要对社会医疗机构进行指导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的地区或儿科、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业组织医疗机构。
此外,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评分制度,完善以执业登记和不良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宣传和预警。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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